遺產繼承方式面面觀
張大哥在結束母親喪禮後一週,依約來到大立地政士事務所,想了解遺產繼承細節。他神情略顯疲憊,無奈表示兄弟姊妹人數眾多且大都分居國內外,難以協商遺產分配,加上親戚又提醒他們,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會受罰,於是身為長子的他決定出面處理。
▍法律認定,死亡當下遺產歸全體繼承人「公同共有」
遺產繼承形式包括公同共有繼承、一般繼承(應繼分繼承),以及分割協議繼承(分割繼承)。根據《民法》規定,自死亡的那一刻起,法律就已經認定死者遺產歸屬全體繼承人所有,並且在分割遺產前,遺產為全體繼承人「公同共有」。
這只是法律形式認定,一個月內還要辦理遺產權利變更,將所有權人姓名改為繼承人名字。接下來,全體繼承人必須思考是否繼承遺產,若不繼承遺產,則要辦理拋棄繼承;若決定繼承遺產,就必須再考慮要選擇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。依法規定,六個月內必須辦妥遺產繼承登記,逾期會受罰。
「公同共有繼承」是保留時間彈性,暫時「不積極作為」的權宜做法,全體繼承人無特定持分共有遺產。但繼承人彼此牽制,做任何決定都必須大家同意,不符合法律主張「物盡其用」最大效益原則,實務上不鼓勵。
▍以遺囑繼承為優先,再考慮一般繼承或分割協議繼承
當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分配方式都沒有特定想法時,可選擇一般繼承,按照法律規定,繼承各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(應繼分)。這時候配偶是「當然繼承人」,依序再按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等順位進行。其中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,允許可以「代位繼承」,例如子亡由孫來代位繼承。
若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分配方式已經達成共識,則按照分割協議繼承處理。請全體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、提出印鑑證明,再送地政事務所登記。就法律觀點而言,分割協議繼承優先一般繼承,因此務必謹慎思考再做決定。
如果死者在生前已經預立遺囑,並且遺囑內容也符合法律規範,確定是「有效遺囑」,那麼就按遺囑繼承的方式辦理,一切按照遺囑內容來分配遺產。就算遺囑分配方式違背法律「特留分」規定,也必須要由繼承權益受損的繼承當事人提出法律訴訟,法院才會受理調查並且做出裁定。
法律上男女平等,都享有相同的繼承權益,因此誰都不可以要求繼承人拋棄繼承遺產。若確定不繼承遺產,也要在得知可以繼承遺產的3個月內辦理。繼承「眉角」多,歡迎您諮詢大立地政士事務所,讓我們根據您的實際狀況做最專業分析,並且建議最合宜做法。
圖照來自 undiamasparavivirtv,https://pse.is/7u3y4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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